请问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法人个税如何申报?
大家都知道,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不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,《企业所得税法》*条第二款规定: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。翻遍《个人所得税法》、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,也没有见到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的字眼,那么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应税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?国务院2000年时,发过一个文件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发〔2000〕16号),决定,自2000年1月1日起,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,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,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这,就是缘起。
其一:谁是所得税纳税人?
“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既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,那当然是个人独资企业或是合伙企业啦……”小会计甲话还没说完,看着一旁的小会计们都用“钦佩”的眼光看着自己,接着嘟囔“难到又错了……”
“恭喜你,这次终于正确了一次”凡人顿了一下,看到小会计甲正准备雀跃起来,接着说了“终于知道这次自己又错了一次!!!简直就是‘抢答题送分童子’”
既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,那么纳税人肯定是个人。个人独资企业简单,投资者就是纳税义务人;而对于合伙企业则比较复杂,合伙企业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,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,缴纳个人所得税;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,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对于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,无论企业名称叫得多么响亮,企业本身都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,他们的投资者、自然人合伙人、法人(其他组织)合伙人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。其中,投资者、自然人合伙人比照《个人所得税法》中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”项目,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其二: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?
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。
合伙企业按照“先分后税”的原则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,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(利润)。合伙企业投资者分配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,按照三个原则确定:有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;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;协商不成的,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;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,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。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。
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,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。
其三: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怎么办?
“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,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分别计算吧?”小会计乙不确定地问凡人。
“小会计甲,这个问题你怎么看?”凡人一招乾坤大挪移出手。
“这个我知道,个人独资企业是,合伙企业不是!昨天说的我记着呢”一边翻本子一边说“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,‘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,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。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,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。’一看就知道了嘛。”
“不愧是‘明灯’。合伙企业基本正确,个人独资企业嘛,也是合并计算。”
“又错了?这不是你昨天说的啊,我都记着呢。”
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,是合并计算,分别缴纳;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企业的,是合并计算,合并缴纳。具体如下:
一是汇总计个税,选择扣费用。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,年度终了时,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,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。依据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,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。
二是亏损可弥补,跨企业不行。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年度亏损,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,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,允许逐年延续弥补,但较长不得超过5年。但是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,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。
三是分期先预缴,年度再汇算。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,按年计算,分期预缴,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,多退少补。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,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(投资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企业的,要注意此处预缴申报与汇算清缴申报地点的差异),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,多退少补。
五是合并先计税,申报另处理。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,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,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: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,将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合计后,按总额确定适用税率,并分别以兴办企业经营所得为基础,计算应缴税款,办理汇算清缴。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,将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合计后,按总额确定适用税率,计算应缴税款,在依法确定的申报地点办理汇算清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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